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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應先檢具前條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理療按摩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