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