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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董(理)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四、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五、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稽核。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七、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或逾越規定標準收費。
八、經費開支浮濫及不實。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