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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住宿式服務機構,依其服務人數,分為下列二類:
一、小型機構:七人以上,未滿三十人。
二、一般機構: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日間式服務機構,依其服務人數,分為下列二類:
一、小型機構:七人以上,未滿七十六人。
二、一般機構:七十六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籌設、設立或委託營運之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人者,其人數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