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