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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設立長期照護機構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並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
份,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籌備會議紀錄。但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者
免附。
二、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含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業務性質、設立規
模、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契約、組織
架構、人員編制、設立進度、經費概算、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並附隔間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非屬老人福利機構所有者,應檢附二十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並應經法院公證;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
設定登記。
五、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應檢附各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件。
前項第四款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得為
五年以上。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證明
資料影本各一份。
當地主管機關視需要,得令申請人就第一項文件或資料繳驗正本備供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