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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護理紀
錄依護理人員法規定妥善保存。
前項病歷摘要、護理紀錄應指定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