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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成年,且無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國民。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並不得兼營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