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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執行書。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