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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安置機構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與法院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院交付安置個案時,安置機構應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輔導結束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