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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行為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一、行為人於轄區外之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
二、行為人因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申請轉換執行機關,經原處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