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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被害人逾假未歸,或未假離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醫療與教育機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協尋;尋獲被害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及適當處理。
協尋原因消滅或被害人年滿二十歲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前項警察機關撤銷協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