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逾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