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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
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