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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收容教養八人以上之規模。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
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不得少於
十平方公尺;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