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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少年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勵志、溫暖提攜之意義者命名。其
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設立者,應冠以該中央、直轄
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私
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