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
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