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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鍰,應填具處分書,受
處分人授獲處分書後,應於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具未繳納昔,該主管機
關得以書面催告受處分人於三十日繳納,逾期仍不繳納,應依本法第三十
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