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少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或同意,由當地

管機關協調適當之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或保護: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知悔改者。
二、不服教養管理滋生事端者。
三、品行頑劣、浪蕩成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