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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
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
宣告停止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監護權。對於養父母亦得向法院聲請
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而
指定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