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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
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
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售其菸、酒、檳榔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