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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
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前項機構,得單獨或聯合設立;其設立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事
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機構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各該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