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
三、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社員名冊不符。
四、圈寫之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五、圈寫後經塗改。
六、書寫字跡模糊不能辨識。
七、污染致不能辨別。
八、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九、附有暗號作用。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一、用鉛筆圈寫。
十二、撕破不完整。
十三、完全空白。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前二項無效票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