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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 12 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
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
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