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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殘障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三月檢具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工作計畫。
三、財務報告。
四、人事概況。
五、每月收容人數動態表。
前項殘障福利機構為財團法人者,並應另行檢具左列文件:
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