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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私立殘障福利機構申請設立時,應備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創辦人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三、機構平面圖 (千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
及總面積) 。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及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五、財產清冊 (附證明文件) 及經費來源。
六、預算表 (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
七、機構收費標準及服務辦法。
八、機構組織表、工作人員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私立殘障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財團法人許可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左列
文件一式三份: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名冊及戶籍謄本。
三、機構及董事之印鑑。
四、董事會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五款之財產及經費來源,須足以達成機構設立目的,並維持及發
展業務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