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辦理殘障福利事業之私立殘障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
立;並於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對
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如有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
受租稅減免時,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
關得予停辦或撤銷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