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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殘障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酌收之必要費用,除殘障收容養護費及
日間托育教養費,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其他費用之收取及變更,應先
報經主管機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