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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殘障收容養護費每人每月收費額以殘障福利機構所在地之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其標準如左: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各類殘障
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以最低生活費之二.五倍
計算。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各類殘障者於殘障等
級表列為重度殘障者及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各類
殘障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中度殘障者,以最低生活費之二倍計算。
三、其他各類級殘障者按最低生活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