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款補助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應檢附進用超過之證明 (殘障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 、
計畫書及估價單,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訪查實情,其符合補助條件者,送請
委員會審議。
三、委員會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證件,審議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將
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經核定補助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並
於執行後,將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報主管機關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