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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寄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寄養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應令其改善或終
止其寄養關係。情節重大者撤銷其受寄養之許可,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辦理。
一、有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藉機對外募款歛財者。
三、受寄養父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