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後,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及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審查,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