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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生活空間之規劃,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客廳或聯誼空間。
二、餐廳。
三、盥洗衛生設備。
四、廚房。
五、寢室,包括工作人員值夜室。
六、其他與生活起居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除前開設施設備外,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視服務性質,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辦公室。
三、會談室。
四、圖書室。
五、保健室。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各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安置及教養機構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育嬰室、職訓室、會議室、情緒調整室、感染隔離室、會客室、健身房、運動場等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