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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
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
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
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民間團體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