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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
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
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
四、專業工作倫理。
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