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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
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學分學程結業證書者。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