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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出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出養人評估:包括會談、訪視或調查。
二、收養人審查:包括書面資料審核或由相關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之。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具有兒童少年福利、醫療或法律背景之專家或學者九人組成之。
第一項第二款審查會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