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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培植外,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