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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托兒所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其應增加之設備如左:
一、調奶台: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離地面八五公分。
二、護理台:長二○○公分,寬六三公分,離地面高一○○公分。
三、沐浴台:長二○○公分,寬六三公分,離地面高一○○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