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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托兒所之收托方式分左列三種。
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三至六小時者。
二、日托:每日收時間在七至十二小時者。
三、全托:收托時間連續在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收托四歲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除家長因特殊情形無法照顧外,不得全
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