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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托兒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令其改進,其不加改進或違反
法令者,得勒令暫停收托,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立案。
一、不按規定填具各項工作、業務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
二、遷移未依規定辦理者。
三、辦理不善,妨害兒童身心健康者。
四、強迫兒童信教或有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