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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托兒所在收托兒童名額中,至少應有百分之十為減免費名額,凡家境清寒
之兒童得申請減免費優待,其實施情形應按期列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