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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托兒所社會工作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系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二、大專及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十二個學分或
曾參加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從事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工作三年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