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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得由中央主管機
關商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培植,並得規劃委託有關機關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係指每年至少一
次,由省 (市) 主管機關舉行職前及在職訓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舉辦托兒機構保育人員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