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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處罰鍰,應填發處分書,受處
分者應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接受輔導教育或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應填發處分書,受處分者應於指定日期、時間,到
達指定場所接受輔導;未申請核准延期而未到達者,視同不接受輔導教育
或親職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