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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少年法庭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命責付、收容兒童於主管機關或兒
童福利機構,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
家庭執行感化教育時,得指定觀護人為適當之輔導。
觀護人應將輔導或指導之結果,定期向少年法庭提出書面報告,並副知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