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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施予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之兒童,逃離
安置之場所或專門機構時,該場所或機構之負責人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協
尋,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逃離期間不計入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