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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兒童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置兒童局;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置
兒童福利專責單位。
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涉及前項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