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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違反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