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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情
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
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
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